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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網長沙12月30日訊(記者 劉怡斌)每逢年終歲末,都是農民工兄弟和其他打工者向老闆領取工資回家過年的時候,而這個時候往往也是拖欠農民工工資事件的高發期。為此,湖南省法院制定《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執行數額標準的規定》,該規定將於2014年1月1日正式施行。
  12月30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該規定的相關情況和今年以來湖南審理的相關案例,以及給勞動者依法維權的建議。
  省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金旺廷在會上介紹,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湖南法院審理拒不執行勞動報酬刑事案件執行數額的具體標準:1、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六千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四萬元以上的,為我省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標準。這一數額標準是符合我省勞動者實際收入情況的,也有利於平衡民事、行政手段解決勞資糾紛與刑事處罰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之間的關係。
  金旺廷就勞動者依法維權提出相關建議:要盡可能地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保障勞資雙方權益的有效手段;要盡可能地保留證明勞動關係存續的證據,不論是通過民事、行政手段還是刑事訴訟,證據都是認定被告人違法的重要憑證;堅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雖然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是公訴案件,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被害人報案但檢察機關沒有提起公訴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只要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被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將依法受理。
  據統計,今年湖南法院共審結五件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
  【案件一】2012年4月,被告人徐某元、徐某軍父子二人在耒陽市工商局註冊了一家磚廠,被告人徐某軍為法人代表,被告人徐某元負責磚廠日常生產事務。2012年9月,因經營不善,共拖欠磚廠民工工資142332元。2012年11月,徐某元、徐某軍父子藉故離開磚廠躲藏到廣州,並將手機停用,致使磚廠民工及相關職能部門無法聯繫。2013年1月,耒陽市人社局監察大隊向磚廠作出限期支付民工工資指令書並予以公告,被告人徐某元、徐某軍父子仍未支付。2013年3月,被告人徐某軍歸案後,其親屬支付了磚廠民工工資93582元,並承諾剩餘工資於今年年底前全部支付。
  2013年8月,被告人徐某軍被耒陽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一萬元;被告人徐某元被耒陽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五千元。
  【案件二】2012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在衡陽市蒸湘區投入30餘萬元開了一家酒樓,後因酒樓經營管理不善,共拖欠唐某某等22名員工工資共計52454元。酒樓關門後,被告人王某某逃匿到外地以逃避支付員工工資,酒樓員工討薪未果後向衡陽市人社局監察支隊投訴。衡陽市人社局監察支隊隨後向被告人王某某下達了限期改正指令書,但被告人王某某仍未在指定期限內支付工資。2013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到案後支付了拖欠員工工資。
  2013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被衡陽市蒸湘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
  【案件三】2012年8月,被告人魏某某承包衡陽縣西渡鎮某機磚廠。在經營期間,拖欠唐某某等23名工人的工資93940.7元。被告人魏某某以回老家借款為由,離開磚廠,不但不想辦法支付工人工資,還斥資35087元去聯繫發展其他業務。衡陽縣人社局監察大隊接到唐某某等民工的控告後向被告人魏某某下達了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魏國玉支付民工工資。被告人魏某某採取不接電話、不露面的方式逃匿。2013年1月9日,衡陽縣公安局和衡陽縣人社局通過協調,魏某某的家屬將其拖欠民工工資全部兌付。
  2013年6月,被告人魏某某被衡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拘役一個月十日,並處罰金五千元。
  【案件四】2007年10月,被告人歐陽某某在攸州工業園內創辦某化工公司生產氧化鋅。2012年2月份開始,因公司資金周轉困難,拖欠李某某、陳某某等二十餘名民工6個月工資共計102496元錢。2012年11月,歐陽某某將公司停產,並將民工所知道的電話停機。攸縣人社局監察大隊於2013年2月2日下達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支付。在指定的期限內,歐陽某某仍未支付。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歐陽某某於2013年3月20日才將拖欠二十餘名民工的工資予以支付。
  2013年7月,被告人歐陽某某被攸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罰金二萬元。
  【案件五】2012年1月,被告人魯某某和謝某某(在逃)合伙承包了桃江縣馬跡塘鎮某磚廠,磚廠生產經營至2012年7月15日停產。磚廠停產後,被告人魯某某和謝某某拖欠在磚廠做事的劉某某、段某某等13名工人工資共計人民幣67120元。謝某某欠薪後逃匿,工人多次聯繫被告人魯某某要求其支付工資,被告人魯某某以磚廠其他股東不願意支付為由,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資。2012年8月,桃江縣人社局監察大隊向被告人魯某某和謝某某發出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二人於2012年9月4日前支付劉某某等13名工人工資。被告人魯某某在指定期限內有能力支付仍然拒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資。2012年11月22日,漢壽縣公安局民警將被告人魯某某抓獲歸案。2012年11月27日,被告人魯某某家屬將拖欠的工人工資67120發放給工人。
  2013年7月,被告人魯某某被桃江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罰金一萬元。
  以上五件案件呈現出以下特點:一是被告人都是私營企業主;二是被害人主要為農民工,人數都在10人以上,最少13人,最多達到了20多人;三是拖欠工資數額都較大,最少5萬餘元,最多達到了14萬餘元;四是被告人均是在行政機關下達行政處理決定之後仍然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五是部分被告人有逃跑和藏匿的情節;六是部分被告人存在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情況。  (原標題:湖南法院今年審結五件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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